欢迎进入本站!本篇文章将分享国有企业项目监督,总结了几点有关国有企业监督工作的解释说明,让我们继续往下看吧!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工作意见
1、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2、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3、省人民政府授权的监督机构由省经济委员会会同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初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4、(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5、要深入调查,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发挥内外部资源的作用,细化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分步实施,协调推进。各企业要及时将本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有关工作方案报国资委备案。(三)健全工作机制。
6、各中央企业要深入贯彻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群工〔2009〕52号),进一步明确班组建设的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普遍开展班组长培训,提高班组长发展水平。
企业国有资产项目在什么情况下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具体企业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该办法规定了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机构设置、资产评估、资产证券化等方面内容。首先,《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了必须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并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和职责。
国有企业担保监督管理办法?
1、根据这两部法律的规定,国有企业在提供对外担保时需要经过董事会授权,并且不能超过净资产的10%。此外,国有企业还需要逐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工作。
2、法律主观:我国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有可以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具体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执行。但是对内担保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决议。这是为了避免损害公司的利益。
3、该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担保公司的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管理能力以及技术能力,并经过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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